距离三部委5号公告以及海关跟进落实的第53号通知的出台还不足半个月,这次三部委在周六傍晚突然出台的这份12号公告,是对以口罩为主的防疫物资出口祭出的最为严格的措施!
因为,这次连非医用口罩也没被“放过”了!!!
在全球疫情持续蔓延的特殊时期,为更有效支持国际社会共同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现就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质量监管、规范出口秩序有关措施公告如下:
一、加强非医用口罩出口质量监管。自4月26日起,出口的非医用口罩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
商务部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www.cccmhpie.org.cn动态更新),市场监管总局提供国内市场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www.samr.gov.cn动态更新),非医用口罩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参考附件1),确认产品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进口方接受所购产品质量标准且不用于医用用途,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企业清单验放,对不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企业清单内的,海关接受申报,予以验放。
对4月26日之前已签订的采购合同,出口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参考附件1)。
二、进一步规范医疗物资出口秩序。自4月26日起,产品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书面声明(参考附件2),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www.cccmhpie.org.cn动态更新)验放。
以上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将视疫情发展情况动态调整。
附件:1.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中英文).doc
2.出口医疗物资声明(中英文).docx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0年4月25日
两个附件链接:附件:1.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中英文).
dochttp://images.mofcom.gov.cn/wms/202004/20200425195459590.doc
2.出口医疗物资声明(中英文).
docxhttp://images.mofcom.gov.cn/wms/202004/20200425195514681.docx
获悉,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http://www.cccmhpie.org.cn)于4月25日及时响应商务部12号公告,发布了针对该公告的通告;
01、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医疗物资生产企业清单:
02、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
如果您正在做口罩的出口,小编再次建议:
1:一定要和有资质的厂家合作
2:一定要达到进口国的质量标准
3:不要心存任何侥幸。
4:付款条件控制好
5:量力而行,大单子咱们吃不了的,不要贪心。
6: 多关注各地出台的各种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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